為了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地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甘肅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甘政辦發〔2020〕87號)要求和市政府領導的批示精神,酒泉市殘疾人聯合會起草了《酒泉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經征求各縣(市、區)政府殘工委、市政府殘工委相關成員單位意見后,進行完善修訂,形成了《酒泉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細則》(送審稿),現公開向黨政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駐酒各單位征求意見建議。
請于2020年12月20日前將意見建議反饋至酒泉市殘疾人聯合會。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建議寄至酒泉市殘疾人聯合會(通信地址:甘肅省酒泉市廣場西路4號市直機關綜合樓10樓,收件人:李明,郵政編碼:735000)。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503144211@qq.com
三、聯系人:李明
聯系電話:13369475901,0937-2617835
傳真:0937-2654564
附件: 《酒泉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細則》(送審稿)
酒泉市殘疾人聯合會
2020年11月19日
酒泉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市財政局 市稅務局 市殘聯市發展改革委 市民政局 市人社局)
(送審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權益,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甘肅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甘政辦發〔2020〕87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是指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繳納的資金。
第三條 全市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的人員或者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以下簡稱《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第五條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二章 征收繳庫
第六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第七條 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男:16-59歲,女:16-55歲)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殘疾人證》(1至2級)或《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以公益性崗位形式安排殘疾人就業的計入按比例就業人數,對于就業困難的殘疾人,工作年限可適當延長。
第八條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度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度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折算辦法:平均用工人數=全年用工人數÷12)。
自2020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由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協商一致后,將殘疾人數計入其中一方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在職職工人數,不得重復計算。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第九條 自2020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征保障金;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以上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計征保障金。
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按照甘肅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
第十條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保障金由單一標準征收調整為分檔減繳征收。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含)-1.5%之間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保障金。
第十一條 保障金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稅務部門負責征收。
第十二條 保障金一般按月繳納,用人單位也可選擇按年繳納,按年繳納的征收期為1月至12月。
第十三條 各級稅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的范圍、標準和時限要求征收保障金。應當定期對用人單位保障金申報、繳納情況進行檢查。加大對用人單位保障金征收以及非財政撥款用人單位保障金催報、催繳工作,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示本地區用人單位繳納保障金情況,公示內容包括已繳保障金單位情況、欠繳保障金單位情況。
第十四條 各級殘聯要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要對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進行審核確認,并出具《甘肅省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確認書》。
第十五條 各級殘聯應當建立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及繳納保障金公示制度。要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包括用人單位名稱、在職職工人數、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各級殘聯應當嚴格執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承諾制。要以《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承諾書》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統計報表》代替以往收取的各項證明資料,并將按比例就業殘疾人信息全部錄入“甘肅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核系統”。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同級部門預算單位申報的應繳納保障金數額在安排下年度預算時,從各單位公用經費中按申報金額,以“社會保障繳費(保障金)”項目列入各單位部門預算基本支出。對當地殘疾人事業發展所需支出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按需保障,確保保障金規定的各項支出政策得以落實。
各預算單位要按照本細則第八條計算公式計算出本單位應繳納保障金數額,并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納入年度預算,在收到指標和額度后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或授權支付)向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第十七條 各級殘聯、財政、稅務、人社等部門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靠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加強溝通協調配合。創建信息共享機制和平臺,實現保障金繳納、欠繳等相關數據共享,確保信息暢通。每半年互通一次保障金年審、征收、減免、欠繳、催繳等工作數據。每年至少對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進行一次督查檢查,確保保障金征收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八條 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要按照《甘肅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和《酒泉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細則》要求,及時足額繳納殘保金,做到應繳盡繳。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時限如實向當地殘聯申報上年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未在規定時限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同時,按規定時限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保障金。
第二十條 保障金征收程序。
(一)每年3月31日前,各級殘聯通過公共媒體發布《年審通告》。用人單位按《年審通告》要求到所在地殘聯審核確認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數。
(二)用人單位可于每月15日前向稅務部門填寫報送《甘肅省殘疾人保障金專用申報表》,申報繳納保障金。若有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同時出具殘聯核定的《甘肅省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確認書》原件,用人單位必須保證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稅務部門按照用人單位提供的《甘肅省殘疾人保障金專用申報表》和《甘肅省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確認書》征收保障金,開具稅收票證。
第二十一條 稅務部門征收行政事業單位的保障金,按繳費單位的行政隸屬關系繳入同級國庫,中央、省屬駐酒行政事業單位繳納的保障金統一繳入所在地縣(市、區)國庫。稅務部門征收各類企業的保障金,按照1:1:8的比例繳入省、市、縣(市、區)國庫。
第二十二條 稅務部門應積極采取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方式征繳保障金。
第二十三條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保障金。如減免政策調整的,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
申請減免緩繳保障金的用人單位應于每年3月31日前持書面申請報告、《保障金申請減免審批表》、遭受災害有效證明、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向當地殘聯提出申請,由殘聯按有關規定審批,并在5月31日前將審批結果反饋稅務部門,進行數據更新和征繳保障金。
用人單位申請減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年的保障金應繳額,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用人單位為同一法人但有數塊牌子的企業可由用人單位根據其實際經營情況指定由其中一個用人單位統-繳納保障金。
用人單位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或用人單位為僅在市場監管部門注冊未開展任何經營活動的企業暫免征收保障金,但須向征收機關進行如實申報(保障金零繳納申報)。
各級殘聯應當每年公告一次批準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的用人單位名單,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減免或緩繳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擅自減免或緩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變保障金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條 保障金納入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各地要根據當地殘疾人事業發展實際需要合理安排相關支出,不得以收定支。保障金優先用于支持殘疾人就業,滿足相關的培訓教育、獎勵補貼、就業服務和保障殘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殘疾人職業培訓、職業教育和職業康復支出。
(二)殘疾人項目建設、殘疾人康復服務、殘疾人托養補貼、脫貧幫扶支出。
(三)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殘疾人就業服務和組織職業技能競賽(含展能活動)支出。補貼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所需設施設備購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務費用。補貼輔助性就業機構建設和運行費用。
(四)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自主創業、靈活就業的經營場所租賃、啟動資金、設施設備購置補貼和小額貸款貼息。各種形式就業殘疾人的社會保險繳費補貼和用人單位崗位補貼。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養殖、手工業及其他形式生產勞動。
(五)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以及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
(六)對從事公益性崗位就業、輔助性就業、靈活就業,收入達不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的救濟補助。
(七)經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批準用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和保障困難殘疾人、重度殘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所屬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的正常經費開支,由地方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
第二十八條 各地要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選擇符合要求的公辦、民辦等各類就業服務機構,承接殘疾人職業培訓、職業教育、職業康復、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各級殘聯、財政部門每年要向社會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支出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減免保障金或者改變保障金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保障金的。
(三)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保障金繳入國庫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令第488號)和《甘肅省殘疾人就業辦法》(省政府令第100號)的規定處理。財政撥款用人單位由財政部門予以處理,非財政撥款用人單位由稅務部門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三條 對未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且拒繳、少繳保障金的用人單位,由各級征收機關提供名單,由當地發改部門將其失信行為記入信用記錄,納入甘肅省及酒泉市社會信用信息平臺。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各縣(市、區)財政、稅務、殘聯、發展改革、民政、人社部門要嚴格按照本實施細則開展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和保障金征收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